裁判文书栏目

JUDGMENT DOCUMENT

法院信息

地区:

法院:

律师信息

律所:

律师:

您当前的位置: 法律快车 > 裁判文书 >裁判裁判文书

共检索到 18 篇文书

  • 韦某某犯盗伐林木罪一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国家森林法的规定,擅自砍伐国家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韦某某犯盗伐林木罪成立。被告人韦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法院: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 计某某盗伐林木一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国家森林保护法规,擅自砍伐国有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计某某犯盗伐林木罪成立。被告人计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法院: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 李某某犯盗伐林木一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擅自砍伐国家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罪,应当撤销缓刑,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的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与他人事先预谋并分工,由他人去林区砍伐树木,李**负责开车上山装载及销赃,分工合作,地位、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辩护人的第1点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证据及法律不相符,本院不予采纳。第

    法院: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 韦某某、覃某某盗伐林木一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森林保护法规,擅自砍伐国有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盗伐林木罪成立。被告人韦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覃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覃某某的辩解意见,本院认为,立木蓄积量是柳州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根据二被告人盗伐林木后留下的7个伐株、依据相关规定计算所得,计算方法是科学、客观的,覃某某没有提出任何证据能够否定现场查验报告,其辩解

    法院: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 潘**、潘**、覃某某犯盗伐林木罪一案

    本院认为,三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覃某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居住地村委出具证明证实其表现良好,本院认为其符合判处缓刑的条件,可对其判处缓刑。潘**、潘**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

    法院: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 潘某某犯盗伐林木罪一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违反国家森林管理法规,擅自砍伐国有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我国刑律,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某某犯盗伐林木罪成立。被告人潘某某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本案所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法院: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 覃某某、廖某某犯盗伐林木罪一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廖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擅自砍伐国有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我国刑律,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覃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被告人廖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二被告人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

    法院: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 陈*甲犯盗伐林木一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甲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甲与同案人陈*、陈*乙等人共同盗伐林木的行为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陈*甲积极参与砍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属自首,可从轻处罚。陈*甲主动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甲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

    法院:容县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

案由类型

文书类型